规定“避难劝告”的法律是《灾害对策基本法》。另外,规定“避难指示”的法律除《灾害对策基本法》之外,还有《水防法》、《山崩等防治法》、《警察职务执行法》、《自卫队法》。例如:当河流受到洪水的威胁时,是在《水防法》的基础之上发布“避难指示”的。 另外,“避难劝告”·“避难指示”的发布不能由市镇村长进行时,有时会由县知事代替市镇村长发布命令。 还有,在紧急情况下,根据市镇村长的要求,警察也可发布“撤退的指示”,在《水防法》和《山崩等防止法》中,县知事及其临危受命的县工作人员也可以发布“撤退的指示”。
市镇村长和警察、消防队员·消防团员可将危险地区设定为“警戒区域”,前往该区域有时会有“限制入内”、“禁止入内”的命令,或者从该区域的“退去命令”等。 对于不遵守这些限制入内和禁止、退去命令的人,则设有惩罚规定。